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 分類:
- 廢止法規>考選部
- 修正日期:
- 1997/07/25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規則第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除經濟部現職駐外人員外,由 考選部委託經濟部予以六個月之專業訓練,其訓練日期,自報到之日起算 。訓練期滿,由經濟部填具訓練成績清冊 (如附件) 函送考選部核定及格 者,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第 3 條
受訓人員在職訓練期間比照支領委任第五職等五級薪之津貼。 現任公職人員,除奉原單位核准帶職帶薪受訓者外 (須備妥原單位同意函 ) ,應先辦妥離職手續。
第 4 條
受訓人員如因在學、重病或臨時發生重大事故,無法即時接受訓練者,應 檢具證明文件向經濟部申請延訓,並由經濟部函請考選部核定;其未提出 申請且不依規定時間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期間中途離訓者,註銷受訓 資格。 申請延期,以一次為限。延期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一個月內應自行向經濟 部申請補訓,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補訓,由經濟部函請考選部註 銷受訓資格。
第 5 條
受訓人員在受訓期間有左情情形之一者,由經濟部函請考部核定,予以退 訓: 一、曠課累計達十小時者。 二、對講座或訓練人員橫暴無禮,情節重大者。 三、犯有其他不良行為,情節重大者。 經退訓者,不得申請重訓。
第 6 條
訓練期間成績考成項目所佔百分比如左: 一、本質特性:百分之二十,包括思想、品德、才能、生活、勤惰等項目 。 二、學業成績:百分之八十。 訓練成績之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第 7 條
受訓人員成績不及格或訓練期間請事假超過十天或病假超過二星期者,應 予重訓。 重訓人員應於一年內向經濟部申請轉請考選部核准重訓,但以一次為限。
第 8 條
受訓人員因涉及重突刑案或犯不名舉之罪經提起公訴者,應予停止訓練。 其判決結果未受刑之宣告者,應於一個月內向經濟部申請轉請考核部核准 恢復訓練。
第 9 條
本訓練所需經費,由巠濟部編列預算支應。
第 10 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準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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