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考試交通事業公路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學習辦法
- 分類:
- 廢止法規>考選部
- 修正日期:
- 1997/07/25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規則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由台灣省交通處公路局 (以下簡稱公路局) 分發該局及 所屬機關學習一年。
第 3 條
前條學習人員,接到公路局分發通知後,應如期向指定機關報到,除有特 殊事故 (應於七日內提出申請) 經公路局核准者外,不得請求延期學習, 如逾期未向指定機關報到者,註銷其學習資格。 公路局編制內之正式職員,其考試錄取類科等級與所任職務性質等級相近 ,或原任職機關提供與其考試錄取類科、等級相近且不佔原提供分發之職 缺者,得經原任職機關同意於接到分發通知後七日內由原任職機關向公路 局專案申請留原機關學習。
第 4 條
分發學習人員,由所在機關指派工作,並派員負責指導。
第 5 條
學習人員在學習期間之公假、休假、事假、病假、喪假、分娩假等,應依 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核給,不延長其學習期間,但超過三星期之事假及超 過四星期之延長病假,仍應相對延長其學習期間,延長病假期滿 (一年) 不能銷假繼續學習,應註銷其學習資格。
第 6 條
分發學習人員應佔學習機關編制內之實缺,並在學習機關支領與其考試等 級相當職位之薪級及一切待遇。其保險、撫卹均比照現職人員辦理,但不 予年終考成。現職人員參加本考試錄取,原經銓定薪級高於本考試取得資 格之薪級等,學習期滿仍准支原敘薪級。
第 7 條
學習期滿,由所在學習機關填具學習期滿成績考核表 (如附表) 報請公路 局轉送考選部核定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頒發及格證書, 並予正式任用。非經再服務一年,不得調任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以外之職 務。
第 8 條
錄取人員因涉刑案經提起公訴者,應予停止學習。 前項停止學習人員,經法院確定判決無罪或經判決確定而未構成免職條件 者,准予恢復學習。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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