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職員升等考試規則
- 分類:
- 廢止法規>考選部
- 修正日期:
- 1996/10/18
第 1 條
公立學校職員升等考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 依本規則行之。
第 2 條
本考試除人事、主計人員外,分左列三等: 一、相當簡任升等考試。 二、相當薦任升等考試。 三、相當委任升等考試。
第 3 條
現任相當薦任三級 (薪額四一○元) 以上職務滿一年,已敘相當薦任本薪 一級 (薪額四五○元) ,並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所定任用資格,有 證明文件者,得應相當簡任升等考試。
第 4 條
現任相當委任三級 (薪額二一○元) 以上職務滿一年,已敘相當委任本薪 一級 (薪額二三○元) ,並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所定任用資格,有 證明文件者,得應相當薦任升等考試。
第 5 條
現職編制內雇員或編制內職務相當雇員之人員,已支雇員本薪最高薪點 ( 一五五點) 滿一年者,得應相當委任升等考試。
第 6 條
本規則附表所列技術類科,如其職業法規另有執業資格規定者,應考人須 具有該科執業證照始得報考。
第 7 條
第三條至第五條所定之年限,連續計算至考試舉行前一日為止。
第 8 條
本考試之類科及其應試科目,依附表之規定,必要時由考試院變更之。
第 9 條
本考試成績依左列規定計算之: 一、現職人員於考試舉行前最近連續三年任相當職務等級之年終考核成績 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其成績得併入升等考試總成績計算 。另予考核或低於相當官等之考核成績不予採計。最近三年考核成績 未達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以其筆試成績為總成績。 二、考核成績占百分之三十,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七十,合併計算為總成績 。 三、相當薦任以上升等考試普通科目與專業科目分別平均計算;普通科目 占百分之三十,專業科目占百分之七十。相當委任升等考試筆試各科 目成績平均計算。 四、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相當薦任職務以上升等考試之專業科目平 均成績不滿五十分者,其考試總成績縱達及格標準,仍不予及格。 前項第一款所稱年終考核成績僅列等第者,甲等以八十分計算,乙等以七 十分計算,丙等以下不予計算。
第 10 條
合於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之現職人員,奉准留職停薪,在國內外 進修與現職有關之科目,於學成回原機關服務應升等考試時,其論文或學 業成績,得視為考核成績。 前項視為考核成績,其論文或學業成績僅列等第者,甲等或相當甲等以八 十分計算,乙等或相當乙等以七十分計算,丙等或相當丙等以下或論文 學業成績不足七十分或未列成績、等第者,不予計算。 前二項成績抵算考核成績者,以奉准留職停薪之年限為準。
第 11 條
本考試及格標準,其總成績不得低於六十分。 前項及格標準,經典試委員會之決議,得按相當簡任、相當薦任、相當委 任分等訂定之。
第 12 條
本考試及格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頒發及格證書,取得學校職員升等任 用資格。
第 13 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
第 14 條
本規則未規定之事項準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第 15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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