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已廢止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應考人體格檢驗標準
- 分類:
- 廢止法規>考選部
- 修正日期:
- 2002/08/27
第 1 條
本標準依照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 訂定之。
第 2 條
後備軍人在體格檢驗時,無左列各項情形之一者,得予應考: 一、一目全盲、一耳全聾、一手全失、癱瘓、及殘廢等致不能服務。 二、患有法定傳染病未痊癒者。 三、精神異常、語言知覺機能顯著障礙、痳痺、癲癇、及發作性精神系疾 患者。 四、不治之四肢疾患,其程度深重,妨礙工作者。 五、惡性腫瘍 (腫瘤) 或過大之良性腫瘍 (腫瘤) 妨礙工作者。 六、患嚴重心臟疾病。如各種心瓣膜異常、心肌梗塞症等,不易治療,致 妨礙工作者。 七、患有梅毒未經有效治療者。 八、患活動性肺結核或傳染性痳瘋病者。 九、有其他重症疾患不易治癒,致不能服務者。
第 3 條
後備軍人無前條各款情形之一,而其體能有妨礙應考類科之工作者,不得 應該類科之考試。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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