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飛航管制人員體格複檢標準
- 分類:
- 廢止法規>考選部
- 修正日期:
- 2019/04/01
第 1 條
本標準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飛航管制人員之體格複檢(以下簡稱本複 檢)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辦理。
第 3 條
本體格複檢除依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乙類體位標準檢查外,並應作下列 項目之檢查: 一、腦電波。 二、眼震電圖。 三、心電圖。 四、視力、辨色力: (一)視力: 1.左右眼裸眼或經戴鏡架眼鏡或隱形眼鏡矯正後之遠距離視力應為 20/20 以上者為合格。 2.左右眼裸眼或經戴鏡架眼鏡或隱形眼鏡矯正後之近距離視力應為 20/40 以上者為合格。 3.以非鏡架方式矯正視力者,應於手術六個月後始得申請鑑定,其 鑑定項目及程序依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手冊之規範辦理。 4. 以其他方法矯正視力達本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規定之視力標準 者,應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鑑定。 (二)辨色力:兩眼須正常,色弱及色盲者為不合格。 五、心理性向測驗: (一)動作判斷能力檢查: 1.雙手協調能力檢查。 2.雙手靈巧度檢查。 3.多重選擇反應能力檢查。 (二)認知及推理能力檢查: 1.注意力檢查。 2.計算力檢查。 3.抽象推理測驗。 4.速度預測力檢查。 (三)空間能力檢查: 1.空間關係測驗。 2.深度知覺檢查。 3.空間記憶力檢查。
第 4 條
前條第五款心理性向測驗之(一)動作判斷能力檢查、(二)認知及推理 能力檢查及(三)空間能力檢查以該次應考人測驗成績之平均數減一個標 準差為合格標準。
第 5 條
本複檢採逐項檢查方式,若檢查至某項不合格時視為複檢不合格,尚未檢 查項目不再繼續檢查。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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