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現任行政人員任用資格考試辦法
- 分類:
- 廢止法規>考選部
- 修正日期:
- 1997/04/14
第 1 條
本辦法依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中央研究院編制內專任有給應具任用資格之現任行政人員,於民國七十九 年一月二十四日本法修正施行前遴用,且未具法定任用資格者,得參加本 辦法舉行之考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 。
第 3 條
本考試分簡任、薦任、委任三等。應考資格,依其現支薪額規定如左: 一、現支薪額在四七五元以上者,得應簡任任用資格考試。 二、現支薪額在二四五元至四五○元者,得應薦任任用資格考試。 三、現支薪額在九○元至二三○元者,得應委任任用資格考試。 前項現支薪額,係指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支之本 薪,年功薪不予計入。
第 4 條
本考試以筆試、口試、實地考試等方式行之。 一、應簡任任用資格考試,以筆試及口試方式辦理。 二、應薦任、委任任用資格考試,以筆試方式辦理;但中央文打字、電腦 文書處理科目,以實地考試方式行之。 前項口試辦法如附件 (一) (二) 之規定。
第 5 條
本考試依成績計算規定以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其總成績之計算,簡任 任用資格考試,以筆試科目四科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七十,口試成績占百分 之三十;薦任、委任任用資格考試,以筆試科目五科 (打字人員含實地考 試) 平圾成績為總成績。 前項及格標準,得視應考人成績,由典試委員會決議變更之。
第 6 條
本考試筆試科目表如附件 (三) (四) (五) 。
第 7 條
本考試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辦理完竣,並以辦理一次為限。
第 8 條
本考試日期、地點及其他有關事項,由考選部、中央研究院會商訂定,報 請考試院核准,於考試兩個月前公告之。
第 9 條
舉行考試時,依法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第 10 條
考試完竣後,典試委員會及辦理試務機關,應將辦理情形連同關係文件, 送由考選部轉報考試院備查。
第 11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試院發給及格證書,並由考選部將及格人員名冊分 別函送中央研究院及銓敘部。
第 12 條
中央研究院應於本辦法施行後二個月內,將現任未具法定任用資格行政人 員,依本辦法有關規定切實審查後,按其參加本考之等別,分別造具分冊 ,一次報送考選部。應考人報考時以冊列有案者為限,考試後發現及格人 員有不實情事者,由考試院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撤銷其考試 及格資格,並吊銷其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院辦理。
第 13 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適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想要更高效查法律?
看完《中央研究院現任行政人員任用資格考試辦法》了?免費版每日 3 次 AI 白話翻譯、無限收藏條文、修法 Email 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