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已廢止
外國政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證書認可標準
- 分類:
- 廢止法規>考選部
- 修正日期:
- 2006/12/21
第 1 條
本標準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領有外國政府執業證書申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者,除照各該檢覈辦 法規定外,其證書之認可,依本標準辦理之。
第 3 條
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准予認可,申請檢覈得予全部或部分免試: 一、經外國政府或合法團體考試及格,領有外國執業證書,其應考資格暨 考試專業科目,與中華民國政府考試機關之有關規定相等者。 二、經外國政府或合法團體考試及格,領有外國執業證書,其應檢覈資格 與中華民國政府考試機關之有關規定相等者。
第 4 條
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准予認可,申請檢覈應予筆試、口試或實地考試: 一、經外國政府或合法團體考試及格,領有外國執業證書,其應考資格或 考試專業科目,低於中華民國政府考試機關之有關規定者。 二、經外國政府或合法團體檢覈及格,領有外國執業證書,其應檢覈資格 低於中華民國政府考試機關之有關規定者。
第 5 條
持外國政府執業證書申請檢覈,應繳驗原執業證書、原報考或應檢覈之學 經歷證明文件、考試成績單或經合法公證人證明與原本完全一致之複印本 ,並均附繳有關法規抄本。 前項應繳各件,除原係中文者外,須各附經外交部或駐在當地使領館或經 授權單位簽證之中文譯本。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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