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政府航海人員執業證書認可辦法
- 分類:
- 廢止法規>考選部
- 修正日期:
- 2001/04/03
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種考試航海人員考試規則第九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外國政府航海人員執業證書之認可,由考選部設外國政府航海人員執業證 書認可審查委員會審議。
第 3 條
申請認可外國政府航海人員執業證書,應繳驗原證書,連同中文譯本以及 本辦法所定服務年資之證明文件。 前項各件均須經外交部或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經主管機關授權駐外單位或 代表之簽證,服務年資證件得由航政機關簽證。
第 4 條
合於左列資格之一,經認可後,得應一等船長考試: 一、領有一等大副證書後,任國際航線船舶一等大副一年以上;並領有外 國政府國際航線船舶船長證書後,任國際航線一六○○總噸以上船舶 船長一年以上者。 二、前款大副及船長年資合併計算滿二年,並持有一等船長晉升訓練結業 證書者。
第 5 條
合於左列資格之一,經認可後,得應一等大副考試: 一、領有一等船副證書後,任國際航線一六○○總噸以上船舶一等船副二 年以上,並領有外國政府國際航線船舶大副證書後,任國際航線船舶 大副一年以上者。 二、前款船副及大副年資合併計算滿三年,並持有一等大副晉升訓練結業 證書者。 大學航海系畢業,具有前項第一款之應考資格者,其任船副之年資,得縮 短一年六個月。
第 6 條
合於左列資格之一,經認可後,得應二等船長考試: 一、領有二等大副證書後,任二○○總噸以上船舶二等大副一年以上,並 領有外國政府國際航線船舶船長證書後,任二○○總噸以上國際航線 或國內航線船舶船長一年以上者。 二、前款大副及船長年資合併計算滿二年,並持有二等船長晉升訓練結業 證書者。
第 7 條
合於左列資格之一,經認可後,得應二等大副考試: 一、領有二等船副證書後,任二○○總噸以上船舶二等船副一年以上,並 領有外國政府國際航線船舶大副證書後,任二○○總噸以上國際航線 或國內航線船舶大副一年以上者。 二、前款船副及大副年資合併計算滿二年,並持有二等大副晉升訓練結業 證書者。
第 8 條
未具有特種考試航海人員考試規則所定二等船副應考資格,但領有外國政 府國際航線船舶船副證書後,任二○○總噸以上船舶船副三年以上,經認 可後,得應二等船副考試。
第 9 條
合於左列資格之一,經認可後,得應一等輪機長考試: 一、領有一等大管輪證書後,任一等大管輪一年以上,並領有外國政府輪 機長證書後,依主機推進動力三○○○瓩以上船舶輪機長一年以上者 。 二、前款大管輪及輪機長年資合併計算滿二年,並持有一等輪機長晉升訓 練結業證書者。
第 10 條
合於左列資格之一,經認可後,得應一等大管輪考試: 一、領有一等管輪證書後,任主機推進動力三○○○瓩以上船舶一等管輪 二年以上,並領有外國政府主機推進動力三○○○瓩以上船舶大管輪 證書後,任證載職務一年以上者。 二、前款管輪及大管輪年資合併計算滿三年,並持有一等大管輪晉升訓練 結業證書者。 大學輪機系畢業,具有前項第一款之應考資格,其任一等管輪之年資,得 縮短為一年六個月。
第 11 條
合於左列資格之一,經認可後,得應二等輪機長考試: 一、領有二等大管輪證書後,任二等大管輪一年以上,並領有外國政府輪 機長證書後,任主機推動進動力七五○瓩以上船舶輪機長一年以上者 。 二、前款大管輪及輪機長年資合併計算滿二年,並持有二等輪機長晉升訓 練結業證書者。
第 12 條
合於左列資格之一,經認可後,得應二等大管輪考試: 一、領有二等管輪證書後,任主機推進動力七五○瓩以上船舶二等管輪一 年以上,並領有外國政府主機推進動力七五○瓩以上船舶大管輪證書 後,任證載職務一年以上者。 二、前款管輪及大管輪年資合併計算滿二年,並持有二等大管輪晉升訓練 結業證書者。
第 13 條
未具有特種考試航海人員考試規則所定二等管輪應考資格,但領有外國政 府主機推進動力七五○瓩以上船舶管輪證書後,任證載職務三年以上,經 認可後,得應二等管輪考試。
第 14 條
領有外國政府航海人員執業證書後,任證載職務二年以上,在服務期間, 對國家有特殊貢獻,經考選部查證屬實並認可者,得應原等級考試,其考 試科目依特種考試航海人員考試規則附表五規定辦理。
第 15 條
持有經認可之外國政府航海人員執業證書者,依特種考試航海人員考試規 則附表一之規定申請晉升考試時,其服務年資自認可之日起計算。
第 16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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