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已廢止
臺灣省公營事業機關及學校人事管理人員審查標準
- 分類:
- 廢止法規>銓敘部
- 修正日期:
- 2000/02/23
1
一、公營事業機關甲等人事室主任,自簡任八級起敘,最高敘至簡任四級 ;乙等人事室主任比照人事室薦任主任審查 (薦任九級至一級) ;丙 等人事室主任比照人事室委任主任審查 (委任四級至一級) ;人事管 理員仍照規定辦理 (委任五級至三級) 。
2
二、公營事業機關甲等人事室課長、專員均自薦任十級起敘,最高敘至薦 任一級。
3
三、公營事業機關人事室主任、課長、股長,比照主任科員審查;課員比 照科員審查;佐理員、辦事員比照助理員審查。
4
四、公營事業機關人事室課長,組織規程中明定為薦任或委任者 (如基隆 港務局高雄港務局人事室課長等是) ,委任者、比照主任科員審查, 薦任者,自薦任十級起敘,最高敘至薦任一級。
5
五、學校人事室主任、人事管理員挾照本部核定官等分別比照規定審查, 組員比照科員審查。
6
六、公營事業機關及學校人事機構內薦任主任課員、股長、課員、組員, 仍適用中央地方機關設置薦任科員原則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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