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審計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 分類:
- 監察>審計部>組織目
- 修正日期:
- 2021/08/30
第 1 條
審計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法制事務,依本部組織法第十五條規定設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2 條
本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立法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審計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之審議事項。 三、審計法規疑義之研議、解釋事項。 四、審計法規之蒐集、分析、研究事項。 五、審計案件涉及法律問題之審議事項。 六、重要案件涉及法令問題之會核事項。 七、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八、審計長交辦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審計長指派副審計長兼任,並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審計長指定本部高級職員,或聘請學者專家兼任之。 前項外聘兼任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一項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秉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置副執行秘書一人,輔助執行秘書處理會務。得分二組辦事,各置組長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所任事務。 前項人員均由本部法定員額內派兼之。
第 5 條
本會因業務需要得設專案小組,由主任委員遴選委員一人,陳請審計長核定負責組成之。
第 6 條
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 7 條
本會委員會議或專案小組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第 8 條
本會各項會議決議之事項均應陳請審計長核定。
第 9 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致送出席費或研究費。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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