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已廢止
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委員會議規則
- 分類:
- 廢止法規>院本部
- 修正日期:
- 2023/06/30
第 1 條
本規則依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第十一條制定之。
第 2 條
行署委員會議,除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行之。
第 3 條
行署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酌量伸縮之。
第 4 條
行署委員會議,須各該行署全體委員出席,方得開議。 以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 5 條
行署委員會議主席,由委員輪流擔任之,其輪流次序,由各行署委員自行議定。
第 6 條
行署委員會議時,主任秘書及各科科長得列席。必要時並得指定所屬科室人員列席。
第 7 條
非該區行署之監察委員,因事留居行署所在地者,得列席行署委員會議。
第 8 條
行署委員會議討論事項如左: 一、關於工作計畫、工作分配、及工作報告之編造事項。 二、關於工作檢討事項。 三、關於職員任免考核遷調事項。 四、其他事項。 上列各事項,如委員中有因故不能出席致會議無法召開時,得由委員二人商定之。
第 9 條
會議時,應製備簽到簿及會議紀錄。並將會議紀錄按月報告監察院查核。
第 10 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得參照監察院會議規則行之。
第 11 條
本規則經監察院會議通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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