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Regulations on the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Premium Subsidization for Unemployed Insured Persons and Their Dependents
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 分類:
- 行政>勞動部>勞動保險目
- 修正日期:
- 2012/11/12
第 1 條
本辦法依就業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補助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之對象如下: 一、失業之被保險人。 二、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 前項第一款規定之被保險人,指依本法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眷屬,指被保險人離職退保當時,隨同被保險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且受補助期間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條規定之眷屬或第六類規定之被保險人身分。但不包括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辦理追溯加保之眷屬。
第 3 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補助對象者,保險人應按月補助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部分之保險費。 前項保險費之補助,以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每次領取給付末日之當月份應自付之保險費部分,補助之。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補充保險費率計收之補充保險費,不予補助。
第 4 條
保險人應定期將領取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離職退保日、離職退保時之投保單位等資料,送交中央健康保險局於比對符合第二條規定之失業被保險人及依附其投保之眷屬資料後,逕還保險人確認之。
第 5 條
中央健康保險局依前條經保險人確認之補助對象資料,計算其應自付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檢據向保險人辦理請撥款項及核銷事宜。
第 6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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