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輻射限量標準
- 分類:
- 行政>核能安全委員會>原子能目
- 修正日期:
- 2016/06/20
第 1 條
本標準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適用本標準之商品如下: 一、飲用水(指供人飲用之水,含包裝水)。 二、電視接收機。 三、鐘錶。 四、氣體或微粒之煙霧警報器。 五、微波接收器保護管。 六、航海用羅盤及其他航海用儀器。 七、逃生用指示燈。 八、指北針。 九、燈泡。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含放射性物質之商品。
第 3 條
飲用水中總阿伐濃度限值為每立方公尺五五○貝克;鈾濃度限值為每立方公尺一、一一○貝克;鐳二二六及鐳二二八濃度限值各為每立方公尺七四○貝克。 前項總阿伐濃度超過每立方公尺二○○貝克時,應進行鈾、鐳二二六及鐳二二八之濃度分析。
第 4 條
飲用水中總貝他濃度限值為每立方公尺一、八○○貝克;氚濃度限值為每立方公尺七四○、○○○貝克;鍶九○濃度限值為每立方公尺三○○貝克。 前項總貝他濃度超過每立方公尺五五○貝克時,應進行氚及鍶九○之濃度分析。
第 5 條
飲用水中貝他及加馬所造成之年有效劑量限值為四○微西弗。 導致年有效劑量四○微西弗之人造放射性核種濃度,以每人每天飲用二公升之飲用水,每週曝露一六八小時之模式計算。飲用水中存在二種以上核種,其對全身每年之有效劑量限值為四○微西弗。
第 6 條
(刪除)
第 7 條
電視接收機,其在正常操作條件下,距離任何可接近表面十公分處之劑量率限值為每小時一微西弗或所產生輻射之最大電壓不大於三萬伏特。
第 7-1 條
下列商品所含放射性物質含量限值: 一、鐘錶:所含氚限值為十億(1E+9)貝克,或 -一四七限值為一千萬(1E+7)貝克。 二、氣體或微粒之煙霧警報器:所含鋂-二四一限值為一百萬(1E+6)貝克。 三、微波接收器保護管:所含氚限值為六十億(6E+9)貝克,或 -一四七限值為一千萬(1E+7)貝克。 四、航海用羅盤:所含氚限值為三百億(3E+10) 貝克。 五、其他航海用儀器:所含氚限值為一百億(1E+10) 貝克。 六、逃生用指示燈:所含氚限值為三千億(3E+11) 貝克。 七、指北針:所含氚限值為一百億(1E+10) 貝克。 八、燈泡:所含氪-八五限值為二億(2E+8)貝克。 九、其他含放射性物質之商品:指商品在正常操作條件下,距其任何可接近之表面十公分處之劑量率限值為每小時一微西弗,且其型式經主管機關核定公告者。
第 8 條
本標準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想要更高效查法律?
看完《商品輻射限量標準》了?免費版每日 3 次 AI 白話翻譯、無限收藏條文、修法 Email 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