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養成教育學生公費待遇及津貼辦法
- 分類:
- 行政>內政部>警政目
- 修正日期:
- 2003/01/15
第 1 條
本辦法依警察教育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公費待遇項目如下: 一、服裝費。 二、主副食費。 三、書籍費。 四、平安保險費。 五、見學費。 六、實習費。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生享受津貼係指生活津貼。 前二項公費待遇及津貼之數額,由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按規定編列預算核實發給,並公告之。
第 3 條
下列班別學生在校修業期間享受公費待遇及津貼如下: 一、中央警察大學四年制各學系、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正期學生組學生:服裝費、主副食費、書籍費、平安保險費、見學費、實習費及生活津貼。 二、中央警察大學研究所碩士班全時在職生、二年制技術系、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進修學生組學生:服裝費、主副食費、書籍費、見學費、實習費。
第 4 條
學生休學期間或逾修業年限不得領受公費待遇及津貼。
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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