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Regulation for the Subsidization of Civil Air Transport Enterprises in Respect of the Operation of Offshore Island Routes
民用航空運輸業經營離島航線獎助辦法
- 分類:
- 行政>交通部>航空目
- 修正日期:
- 2014/09/22
第 1 條
本辦法依民用航空法第五十五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以下簡稱業者)開闢臺灣本島與連江縣、澎湖縣、金門縣及臺東縣之蘭嶼鄉與綠島鄉等離島地區或離島與其離島地區間定期航線所需之機場起降額度及時間帶,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應優先分配之。 對於經營連江縣、澎湖縣之七美鄉與望安鄉及臺東縣之蘭嶼鄉與綠島鄉等離島地區定期航線之業者,申請分配航權、其他機場起降額度或時間帶時,民航局得優先考量之。
第 3 條
(刪除)
第 4 條
業者經營連江縣之北竿鄉、澎湖縣之七美鄉與望安鄉及臺東縣之蘭嶼鄉與綠島鄉等離島地區定期航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民航局申請獎助金: 一、維持該等地區空中交通便捷確有績效。 二、致力於該等地區航線之飛航安全及服務品質,成績卓著。 三、其他對促進該等地區航空運輸水準有貢獻。 前項獎助金所需經費,由民航局循預算程序編列。
第 5 條
業者依前條規定申請獎助金時,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檢附獎助金申請書(如附件),向民航局申請。 民航局受理業者獎助金申請時,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根據申請者辦理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事項之績效及實際需要情形,進行審查。 民航局於核定年度獎助金分配作業後,應公告核給獎助金業者之名單及金額。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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