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Criteria Governing Trust Registration of Stock by Non-Public Companies
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票信託登記準則
- 分類:
- 行政>經濟部>商業目
- 修正日期:
- 2003/02/12
第 1 條
本準則依信託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票信託過戶登記,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委託人及受託人應填具過戶申請書及於股票背面簽名或蓋章。 二、檢附信託契約或遺囑,以及稅務機關有關證明文件,經公司核對文件齊備後,於股東名簿及股票背面分別載明「信託財產」及加註日期。 三、受託人變更者,並應檢附變更事由相關文件辦理名義變更。 四、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為非委託人時,應檢附稅務機關有關證明文件。 五、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依法歸屬委託人者,應檢附足資證明信託關係消滅之文件,公司核對文件齊備後,辦理塗銷信託登記;信託財產歸屬非委託人者,並應加附稅務機關有關證明文件,經公司核對文件齊備後,辦理塗銷信託登記且於股東名簿及股票背面載明日期並加蓋「信託歸屬登記」章。
第 3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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