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匯業局組織法
- 分類:
- 廢止法規>交通部
- 修正日期:
- 2004/06/23
第 1 條
本法依交通部郵政總局組織法第九條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郵政儲金匯業局 (以下簡稱本局) ,掌理左列事項: 一、郵政儲金業務之經營、管理及以郵政定期儲金存單為質之貸款事項。 二、郵政劃撥業務之經營、管理事項。 三、郵攻匯兌業務之經營、管理事項。 四、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經營、管理事項。 五、儲匯代辦業務之經營、管理事項。 六、其他依法令應由本局辦理事項。
第 3 條
本局對全國各郵區及各地郵局辦理儲金、劃撥、匯兌、簡易人壽保險等業 務,有指揮監督之權。
第 4 條
本局設四處,分別掌理第二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本局設總務處,掌理文書、事務、出納、印信典守、車輛管理及其他不屬 於各處事項。
第 5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由郵政總局副局長兼任:副局長二人,襄理 局務:置總稽核一人,掌理儲金、劃撥、匯兌、簡易人壽保險等業務及帳 務、財務之稽核事項。
第 6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處長五人,副處長五人,稽核十六人至二十人,副 稽核二十人至二十六人,專門委員八人至十人,秘書二人至四人,科長二 十八人至三十四人,管理師十四人至十八人,副管理師二十四人至三十人 ,助理管理師十人至十二人,股長五十六人至七十人,管理員七十八人至 一百零二人,佐理員九十人至一百十六人。 本局為審核、清理各郵局儲金、劃撥、匯兌、簡易人壽保險等營業帳目, 置儲金工作員二百八十五人至六百二十九人,匯兌工作員九十五人至二百 十一人,簡易人壽保險工作員八十八人至一百九十六人。
第 7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事項。 本局設會計處,置處長一人,副處長一人,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 計及統計事項。 前二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前條第一項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8 條
本局設電子處理資料中心,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科長四人或五人, 股長十五人至十七人,設計師四人至六人,副設計師四人至六人,助理設 計師四人至六人,管理師四人至六人,副管理師四人至六人,助理管理師 四人至六人,管理員四十一人至五十九人。製卡員一百五十人至三百三十 人。
第 9 條
本局辦事細則由局擬訂,報郵政總局核定之。
第 10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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