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產業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及排放改善輔導辦法
- 分類:
- 行政>經濟部>園區管理目
- 修正日期:
- 2024/06/13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第 3 條
本辦法適用輔導對象為依據原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所開發設置,並為主管機關所轄之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及受託經營之下水道機構。
第 4 條
主管機關除對前條所稱輔導對象提供主動輔導外,並得由輔導對象個別提出輔導需求。
第 5 條
主管機關為提升輔導對象之廢(污)水處理功能及改善排放水質,得提供必要協助及輔導,其相關事項如下: 一、國內、外技術資訊。 二、現場輔導。 三、技術諮詢。 四、技術移轉。 五、營運管理。 六、其他相關技術工作。
第 6 條
主管機關為提供前條輔導事項,得委託具有污染防治專業之公、民營機構或學術團體辦理。
第 7 條
輔導對象於年度開始時,應向主管機關提報年度工作計畫書,並按月提報月工作報告,以備查考及輔導。
第 8 條
主管機關為提升輔導對象之營運管理績效,得辦理評鑑或考核,並將評鑑或考核結果作為年度表揚及追蹤輔導之依據。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想要更高效查法律?
看完《產業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及排放改善輔導辦法》了?免費版每日 3 次 AI 白話翻譯、無限收藏條文、修法 Email 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