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標準
- 分類:
- 考試>考選部>公務人員考試目
- 修正日期:
- 2022/11/23
第 1 條
本標準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各機關職務屬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依本標準認定之。
第 3 條
各機關高科技工作類科之職務,應以薦任官等以上之職務為限。
第 4 條
用人機關申請新增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時,應依下列各款內容敘明理由: 一、工作內容、職務所需具備之核心職能。 二、執行職務所需知能與新增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之關聯性。 三、建議新增類科名稱、所屬職系、考試等級、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等。 新增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申請表如附表。
第 5 條
用人機關提出申請新增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時,應由分發機關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核轉考選部依規定審核之。 經審核准予設置之工作類科,由考選部研修相關考試規則,報請考試院審議。 依本標準准予設置之工作類科,應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6 條
高科技工作類科,由考選部會同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用人機關及相關專家學者依下列標準審核商定之: 一、職務內容係屬尖端性、前瞻性之科學技術工作。 二、職務所需具備之專業知能與高科技具相當關聯性。 三、職務適用高科技工作類科之合宜性。
第 7 條
稀少性工作類科,由考選部會同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用人機關及相關專家學者依下列標準審核商定之: 一、職務內容係屬需具有特殊專業技能,且不易羅致人員之工作。 二、職務所需具備之專業知能與稀少性具相當關聯性。 三、職務適用稀少性工作類科之合宜性。
第 8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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