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申請案件審查費及證照費收費標準
- 分類:
- 行政>勞動部>就業服務目
- 修正日期:
- 2025/12/31
第 1 條
本標準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各項許可,應依下列標準繳納審查費: 一、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工作之聘僱、展延聘僱許可及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之工作許可,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二、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招募、轉換雇主或工作許可,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三、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入國引進、聘僱、展延聘僱、遞補許可、延長招募許可引進期限,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四、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雇主資格認定、聘僱、展延聘僱、轉換雇主或工作許可,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五、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變更工作場所、變更被看護者、變更或新增受照顧人,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六、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各款之外國人申請聘僱許可,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七、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工作之聘僱、展延聘僱許可,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申請補發前項許可者,每件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一百元。
第 3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就業服務專業人員申請許可或核發證照,應依下列標準繳納審查費或證照費: 一、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分支機構申請設立許可,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二、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分支機構申請變更登記許可,每件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分支機構申請核發許可證,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四、換發或補發前款許可證,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五、核發、換發或補發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每件新臺幣四百元。 六、外國人力仲介公司申請認可,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第 4 條
外國人申請工作許可,應繳納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第 5 條
申請人應依本標準向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構繳納審查費或證照費。 前項機構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6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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