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已廢止Standard for the Tolerance of Heavy Metals in Rice
食米重金屬限量標準(93.03.05訂定)
- 分類:
- 廢止法規>衛生福利部
- 修正日期:
- 2019/08/15
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食米中重金屬含量應符合以下限量: ┌─────┬─────┐ │項 目│限 量│ ├─────┼─────┤ │ 汞 │0.05 ppm │ ├─────┼─────┤ │ 鎘 │0.4 ppm │ ├─────┼─────┤ │ 鉛 │0.2 ppm │ └─────┴─────┘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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