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安平港分局組織條例
- 分類:
- 行政>交通部>組織目
- 修正日期:
- 2002/01/30
第 1 條
本條例依交通部高雄港務局組織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安平港分局(以下簡稱本分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灣設施、船舶指泊、信號指揮、船舶檢丈及監理、海事評議、港灣導航設施管理及港區環境衛生保護等事項。 二、港埠業務規劃與研發、資訊管理、港埠營運與收費及棧埠營運等事項。 三、港埠工程規劃、設計發包督導、機電規劃設計及維修管理等事項。 四、港區土地之運用發展、經管、使用及出租收益等事項。 五、其他有關局務事項。
第 3 條
本分局設三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 4 條
本分局設秘書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檔案、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事項。
第 5 條
本分局置分局長一人,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分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第 6 條
本分局置課長三人,其中一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室主任一人,副工程司一人,幫工程司二人,工務員二人,技士三人,課員七人,技佐一人,辦事員六人,書記五人,小船駕駛一人,事務士七人,操作士二人,船士一人。
第 7 條
本分局置人事管理員一人,由高雄港務局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8 條
本分局置會計員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9 條
本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 原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人事、會計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0 條
本分局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會計人員之任用,並應適用人事、會計人員任用相關規定。 本分局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規定至離職時為止。
第 11 條
本分局辦事細則,由本分局擬訂,層報交通部核定之。
第 12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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