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人員退職撫卹勳績給與標準
- 分類:
- 廢止法規>銓敘部
- 修正日期:
- 2019/04/25
第 1 條
本標準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勳績給與標準如下: 一、第一類:勳章 ┌─────────────┬───────────┐ │類 別 及 等 第│支給標準(新臺幣) │ ├────┬────────┼───────────┤ │中山勳章│ │六萬元 │ ├────┼────────┼───────────┤ │中正勳章│ │五萬四千元 │ ├────┼────────┼───────────┤ │卿雲勳章│一等 │三萬九千元 │ │ ├────────┼───────────┤ │ │二、三等 │三萬六千元 │ │ ├────────┼───────────┤ │ │四、五等 │三萬元 │ │ ├────────┼───────────┤ │ │六、七、八、九等│二萬四千元 │ ├────┼────────┼───────────┤ │景星勳章│一等 │三萬九千元 │ │ ├────────┼───────────┤ │ │二、三等 │三萬六千元 │ │ ├────────┼───────────┤ │ │四、五等 │三萬元 │ │ ├────────┼───────────┤ │ │六、七、八、九等│二萬四千元 │ └────┴────────┴───────────┘ 二、第二類:獎章 ┌─────────────┬───────────┐ │類 別 及 等 第│支給標準(新臺幣) │ ├─────────┬───┼───────────┤ │功績獎章及楷模獎章│一等 │一萬八百元 │ │ ├───┼───────────┤ │ │二等 │八千七百元 │ │ ├───┼───────────┤ │ │三等 │七千八百元 │ ├─────────┼───┼───────────┤ │專業獎章 │一等 │五千四百元 │ │ ├───┼───────────┤ │ │二等 │四千五百元 │ │ ├───┼───────────┤ │ │三等 │三千六百元 │ ├─────────┼───┼───────────┤ │服務獎章 │特等 │一萬四千四百元 │ │ ├───┼───────────┤ │ │一等 │一萬八百元 │ │ ├───┼───────────┤ │ │二等 │七千二百元 │ │ ├───┼───────────┤ │ │三等 │三千六百元 │ └─────────┴───┴───────────┘ 三、第三類:榮譽紀念章 ┌─────────────┬───────────┐ │類別 │支給標準(新臺幣) │ ├─────────────┼───────────┤ │榮譽紀念章 │一萬八百元 │ └─────────────┴───────────┘ 四、第四類:特殊功績 ┌─────────────┬───────────┐ │類別 │支給標準(新臺幣) │ ├─────────────┼───────────┤ │一、經總統明令褒揚並將生平│三萬六千元 │ │ 事蹟宣付國史館者 │ │ ├─────────────┼───────────┤ │二、經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三萬元 │ │ 例第十四條規定核定因公│ │ │ 死亡者 │ │ └─────────────┴───────────┘ 華胄榮譽獎章比照一等功績獎章發給。 獲有軍職勳獎章,依規定可據以請領獎金,而未在軍事機關支領獎金者, 比照軍職人員標準支給。 政務人員領有各等第服務獎章者,僅依其最高等第服務獎章發給獎勵金, 其較次等第之獎章不另發給獎勵金。 榮譽紀念章,係指總統依政務軍事各機關保舉最優人員辦法所頒發者。
第 3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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