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審查規費收費標準
- 分類:
- 行政>經濟部>產業目
- 修正日期:
- 2004/04/21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及第十條規定定之。
第 2 條
事業及再利用機構申請各種許可文件之收費基準如下: 一、個案再利用許可核發或展延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八千元。 二、試驗計畫核准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八千元。 三、通案再利用許可核發或展延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八千元。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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