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Public Telecommunications Statutory Fee Charge Standards
公眾電信規費收費標準
- 分類:
-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收費標準目
- 修正日期:
- 2013/11/04
第 1 條
本標準依電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公眾電信規費之項目包括第一類、第二類電信業務及供公眾通信使用之海岸電臺、地空數據通信電臺等審查費、審驗費及證照費,其費額如附表。
第 3 條
審查費、審驗費於申請時收取之;證照費於核發證照時收取之。
第 4 條
申請人應以現金、以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或各地金融機構以電匯方式繳納規費。 前項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之受款人應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第 5 條
申請人依本標準規定繳納各項規費後,除有溢繳、誤繳或法規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要求退費。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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