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業管理輔導辦法
- 分類:
- 行政>農業部>畜牧目
- 修正日期:
- 2004/12/15
第 1 條
本辦法依畜牧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辭定義如下: 一、乳品:係指乳及乳製品。 二、乳業:係指從事乳品產、製、銷之事業。 三、酪農:係指乳牛及乳羊畜牧場或飼養戶。 四、乳品加工製造業者:係指從事乳品加工製造並取得合法登記之業者。 五、乳業團體:係指與乳業研究、發展、產銷等有關之基金會、學會、協會、公會、農會及合作社。 六、廠農產銷體系:乳廠與酪農以一年以上契約方式產銷之協力組織。
第 3 條
主管機關為健全乳業發展及乳品產銷制度,得輔導酪農、乳品加工製造業者及乳業團體辦理下列事項: 一、改良乳牛及乳羊性能。 二、改善乳牛及乳羊飼養管理。 三、促進乳業經營合理化。 四、健全廠農產銷體系。 五、國產乳品研發及開拓市場。 六、乳業技術發展及人才培育。 七、轉型及發展休閒農業。 八、其他健全乳業發展之措施。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輔導酪農經營效率及提昇乳業形象得辦理評鑑。經評鑑優良者,並得予以獎勵。 前項評鑑,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乳業團體辦理。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配合乳業政策發展需要,得協助酪農及乳品加工製造業者資金融通及取得優惠貸款。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協助酪農分擔經營風險及安定酪農經營環境,得對參加乳業保險之酪農予以保險補助,並得獎勵辦理乳業保險之乳業團體。
第 7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辦理研究成果發表會,將研究成果推廣予酪農及乳品加工製造業者運用,並辦理教育訓練。
第 8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強化酪農及乳品加工製造業者產銷技術與研究發展,得聘請專家提供指導與服務,協助引用新技術或研究開發新產品。
第 9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鼓勵市售鮮牛乳品使用國產生乳,得訂定要點授權廠農產銷體系於生產之牛乳品使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註冊之第二七八五○號商標。 前項標章之推動,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乳業團體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為鼓勵市售鮮羊乳品使用國產生乳,得輔導乳業團體推動於廠農產銷體系生產之羊乳品使用其登記註冊商標。
第 10 條
主管機關為增進酪農及乳品加工製造業者經營效率,加強其競爭能力,得輔導酪農及從事共同採購、生產、行銷、運輸及合作開發技術與研究發展等事項。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想要更高效查法律?
看完《乳業管理輔導辦法》了?免費版每日 3 次 AI 白話翻譯、無限收藏條文、修法 Email 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