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Regulations on Clearance Level for Radioactive Waste Management
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放射性廢棄物管理辦法
- 分類:
- 行政>核能安全委員會>原子能目
- 修正日期:
- 2004/12/29
第 1 條
本辦法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活度:指一定量之放射性核種在某一時間內發生之自發衰變數目。 二、比活度:指單位質量之活度。 三、外釋:指固體放射性廢棄物釋出設施外回收、掩埋或焚化之行為。
第 3 條
本辦法規定之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放射性廢棄物(以下簡稱廢棄物),指下列規定以外之固體放射性廢棄物: 一、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之廢棄物。 二、經核子醫學診斷、治療之離院病患所產生之放射性廢棄物。 前項廢棄物之限值,依附表之規定。
第 4 條
放射性廢棄物之活度或比活度符合前條規定限值以下者,得予外釋。 廢棄物之外釋,申請者應提出載明下列事項之外釋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一、管理組織及權責。 二、廢棄物之來源及特性。 三、廢棄物之活度或比活度量測及分析方法。 四、廢棄物之外釋方式及場所。 五、品質保證方案。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外釋計畫得併入輻射防護計畫內提出。
第 5 條
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事項之作業紀錄,應保存十年備查。
第 6 條
放射性廢棄物依輻射劑量評估,一年內所造成個人之有效劑量不超過○.○一毫西弗,且集體劑量不超過一人西弗者,經提出輻射劑量評估報告及外釋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外釋。
第 7 條
放射性廢棄物不得為符合第三條規定之比活度限值而採混合稀釋。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想要更高效查法律?
看完《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放射性廢棄物管理辦法》了?免費版每日 3 次 AI 白話翻譯、無限收藏條文、修法 Email 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