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已廢止Port of Kaohsiung free trade zone fee collection Regulations
高雄港自由貿易港區收費標準
- 分類:
- 廢止法規>交通部
- 修正日期:
- 2013/03/25
第 1 條
本標準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自由港區事業或以外事業,與交通部高雄港務局 (以下簡稱本局) 訂定合 作興建、租賃經營契約或其他約定者,依契約約定計收管理費,不另計收 管理費。 自由港區事業或以外事業,利用區內既有航商或業者承租區營業者,依本 局與該航商或業者訂定之契約,向原承租人計收管理費,不另向該自由港 區事業或以外事業計收管理費。 管理費計收型態,依契約約定可分: 一、按貨物噸量計收。 二、按營業收入%計收。 三、按年租金%計收。
第 3 條
規費之計收標準如下: 一、自由港區事業申請入區營運審查費:每件新台幣二千元。 二、自由港區事業以外之事業申請入區營運審查費:每件新台幣二千元。 三、人員進入自由貿易港區長期入出許可證:每人每件新台幣一百元,有 效期間五年。 四、車輛進入自由貿易港區長期入出許可證:自用車每件新台幣一百元, 營業車每件新台幣一百元,有效期間五年。 五、人員進入自由貿易港區短期入出許可證:每人每件新台幣一百元,有 效期間六個月。 六、車輛進入自由貿易港區短期入出許可證:自用車每件新台幣一百元, 營業車每件新台幣一百元,有效期間六個月。 前項計收標準,得視需要調整之。
第 4 條
本標準所定各項費用應依據繳款清單於規定之期限內向指定處所繳納。
第 5 條
本標準之規費未依規定繳納者依規費法之規定處理。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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