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工作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 分類:
- 行政>勞動部>就業服務目
- 修正日期:
- 2005/03/21
第 1 條
本標準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雇主申請聘僱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及其符合中華民國國籍取得要件之配偶及子女之聘僱許可、展延聘僱許可或轉換雇主許可,每件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一百元。
第 3 條
前條所定人員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者,申請工作許可每件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一百元。
第 4 條
申請人應依本標準向主管機關委託之機構繳納審查費。 前項機構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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