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客貨運價管理辦法
- 分類:
- 行政>交通部>航空目
- 修正日期:
- 2014/11/24
第 1 條
本辦法依民用航空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客貨運價:指由民用航空運輸業就其以航空器提供旅客、行李、貨物之運輸所收取之客運票價、行李費率、貨運費率及各項附加費。 二、使用限制:指民用航空運輸業就各種客運運價所訂關於適用期間、指定班次、停留天數、更改訂位、退票及簽轉之規定。 三、附加費:指民用航空運輸業為因應單一特定成本重大變動而於特定期間內在客運票價、行李費率或貨運費率外以附加方式收取之費用。 四、報請備查日: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收訖民用航空運輸業申報客貨運價之日。 五、全額客運票價:指國內航線經濟艙效期一年之無使用限制之票價。 六、優惠方式:指於第八條法定折扣票價以外,以低於國內航線全額客運票價之方式優惠乘客者。
第 3 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應將其國際定期航線之客貨運價及使用限制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備查;除附加費自報請備查日之第七日起生效外,其餘客貨運價及使用限制自報請備查日之次日起生效;變更時,亦同。
第 4 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經營國內定期航線應檢附經營航線之下列文件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核准其客貨運價上下限範圍。變更時,亦同: 一、運量統計分析。 二、營業收入。 三、營運成本分析。 四、損益分析。
第 5 條
民航局辦理前條事項,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參與客貨運價上下限範圍之審查,並將審查結果報請交通部核准。
第 6 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於前條交通部核准之上下限範圍內自訂全額客運票價、貨運與行李費率、附加費,應報請民航局備查,並自報請備查日之第三十日起生效;變更時,亦同。
第 7 條
為因應三日以上法定連續假期及應民航局或所屬航空站要求臨時加開班機疏運旅客之特殊需求,民用航空運輸業得訂定客運票價之使用限制,於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實施。
第 8 條
經營國內定期航線之民用航空運輸業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提供下列票價優待: 一、依老人福利法規定,提供老人半價優待。 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提供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陪伴者一人半價優待。 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提供未滿二歲不占位且有成人陪伴之兒童免費優待。 前項法定優待票價與全額客運票價之差額,於交通部未協調相關機關編列預算補貼前,得由民航局納入客運運價上下限計算之考量。
第 9 條
經營國內定期航線之民用航空運輸業為促銷得訂定優惠方式,其票價不得逾越交通部核准之上下限範圍。 民用航空運輸業為促銷訂定優惠方式,應將其票價及使用限制報請民航局備查,並自報請備查日之次日起生效;變更時,亦同。
第 10 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新訂或變更客貨運價、使用限制,應廣為宣導周知,並於售票前將機票使用限制充分告知旅客。
第 11 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辦理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之運價提報,得於民航局指定之資訊系統以電子化方式為之。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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