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已廢止
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費收費標準
- 分類:
- 廢止法規>教育部
- 修正日期:
- 2020/11/17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審定職業學校教科用書,或於審定執照有效期間申請修訂者,應依下列費額向徵收機關一次繳清審定費: 一、申請審定:每冊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申請修訂:每冊新臺幣七千五百元。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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