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規費收費標準
- 分類:
- 行政>文化部>建設目
- 修正日期:
- 2026/02/06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以下簡稱本館)執行場地設備管理,應徵收規費,其範圍包含禮堂、視聽教室、音樂教室、研習教室、藝術廣場、舞蹈研習室、中庭廣場等。 前項場地設備之收費標準及使用注意事項如附表。
第 3 條
本收費標準應視物價、市場行情變動或成本變動,每三年至少應辦理檢討乙次。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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