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貸款自建對象家庭收入標準
- 分類:
- 廢止法規>內政部
- 修正日期:
- 2006/12/31
1
┌────────────┬─────────┬───────┐ │ 國民住宅類別\│ │ │ │ 平均每戶所得\ │出售及貸款自建部分│出租部分 │ │地區 │ │ │ ├────────────┼─────────┼───────┤ │臺灣省 │ 93 萬元以下 │ 52 萬元以下 │ ├────────────┼─────────┼───────┤ │臺北市 │ 141 萬元以下 │ 87 萬元以下 │ ├────────────┼─────────┼───────┤ │高雄市 │ 98 萬元以下 │ 57 萬元以下 │ ├────────────┴─────────┴───────┤ │備註: │ │一、本表金額單位為新臺幣。 │ │二、臺灣省之市及高雄縣縣轄市得比照高雄市標準,臺北縣縣轄市得│ │ 比照臺北市標準辦理。 │ │三、金門及馬祖地區比照臺灣省標準辦理。 │ └──────────────────────────────┘
✨ 想要更高效查法律?
看完《95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貸款自建對象家庭收入標準》了?免費版每日 3 次 AI 白話翻譯、無限收藏條文、修法 Email 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