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Standards for Telecommunications Terminal Equipment Statutory Fee
電信終端設備規費收費標準
- 分類:
-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收費標準目
- 修正日期:
- 2007/04/26
第 1 條
本標準依電信法第七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電信終端設備規費,包括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費及證照費。
第 3 條
申請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者,應依電信終端設備規費收費基準表(如附表,以下簡稱收費基準表),向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關(構)繳交審驗費。
第 4 條
申請審驗之電信終端設備屬系列產品者,其審驗費減半收費。但申請電信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證明者,不在此限。 前項系列產品,係指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二條有關系列產品之定義。
第 5 條
電信終端設備審定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遺失、毀損或證明內登載事項變更,申請補發或換發者,應依收費基準表繳交證照費。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想要更高效查法律?
看完《電信終端設備規費收費標準》了?免費版每日 3 次 AI 白話翻譯、無限收藏條文、修法 Email 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