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已廢止Sanitation Standard for Food Grade Salt
食鹽衛生標準(95.01.16訂定)
- 分類:
- 廢止法規>衛生福利部
- 修正日期:
- 2019/08/15
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之食鹽,係指由海水、鹽礦或天然滷水精製所得,供為一般食用及食品加工使用,其氯化鈉含量以乾重計不得少於97%。另以海洋斜溫層以下(約海平面二百公尺以下)深層海水精製之食鹽,其氯化鈉含量以乾重計不得少於95%。 衍生自工業副產品之再生鹽不得供為食用。 本標準亦適用作為食品添加物、營養素載體的鹽類及複方鹽的原料鹽。
第 3 條
食鹽中重金屬之最大容許量: ┌────────┬─────────┐ │種 類│最大容許量(ppm) │ ├────────┼─────────┤ │砷 │0.2 │ ├────────┼─────────┤ │銅 │2 │ ├────────┼─────────┤ │鉛 │2 │ ├────────┼─────────┤ │鎘 │0.2 │ ├────────┼─────────┤ │汞 │0.1 │ └────────┴─────────┘
第 4 條
(刪除)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想要更高效查法律?
看完《食鹽衛生標準(95.01.16訂定)》了?免費版每日 3 次 AI 白話翻譯、無限收藏條文、修法 Email 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