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限制產品過度包裝個案審查收費標準
- 分類:
- 行政>環境部>資源循環目
- 修正日期:
- 2006/01/24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事業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專業機構,申請核發限制產品過度包裝公告事項十一之同意文件(以下簡稱個案同意)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繳納審查費。 前項審查費為每件指定產品新臺幣二萬元。
第 3 條
事業申請展延個案同意期限、補發個案同意文件或變更個案同意文件之事業名稱及負責人,而未變更原檢驗之產品及包裝者,免繳納審查費。
第 4 條
本標準所規定之審查費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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