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醫師獎勵辦法
- 分類:
- 行政>衛生福利部>醫事目
- 修正日期:
- 2006/03/01
第 1 條
本辦法依醫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二十四條之一所稱醫師對醫學研究與醫療有重大貢獻事項,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對人體健康、疾病預防與治療之研究,具重大貢獻。 二、對臨床醫療服務有重大貢獻。 三、對山地離島醫療服務有重大貢獻。 四、對醫學倫理制度有重大貢獻。 五、對醫學教育制度有重大貢獻。 六、協助辦理醫療衛生政策事項有重大貢獻。 七、具其他特殊事蹟。 醫師以同一事由接受獎勵者,其獎勵以一次為限。 醫師經依本法懲戒有案者,不得為獎勵對象。
第 3 條
醫師之獎勵,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書面嘉獎。 二、頒發獎狀。 三、頒發獎牌。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獎勵,應以公開方式為之。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辦法對醫師之獎勵,每年辦理一次。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醫師獎勵之審查,應邀請醫療相關專家、團體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參與。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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