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法務部核發法醫師證書執業執照及審查收費標準
- 分類:
- 行政>法務部>法醫目
- 修正日期:
- 2015/03/10
第 1 條
本標準依法醫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證書費。 二、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執業執照費。 三、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之審查費。
第 3 條
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證書費、執業執照費每張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申請前項證書或執業執照之正本者,應檢附證書或執業執照原本,並繳納每張正本費新臺幣二十元。
第 4 條
第二條第三款之審查費,每人新臺幣三萬元。
第 5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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