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分類:
-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計業務目
- 修正日期:
- 2022/10/13
第 1 條
為有效辦理通訊傳播管理事項,支應通訊傳播監理業務所需各項支出,特依通訊傳播基本法第四條規定設置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管理機關。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政府辦理通訊傳播監督管理業務,依法收取之特許費、許可費、頻率使用費、電信號碼使用費、審查費、認證費、審驗費、證照費、登記費及其他規費之百分之五至十五。但不包括政府依公開拍賣或招標方式授與配額、頻率及其他限量或定額特許執照所得之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通訊傳播監理業務所需之支出。 二、網際網路傳播業務所需之支出。 三、通訊傳播產業監理制度之研究及發展支出。 四、委託辦理事務所需支出。 五、通訊傳播監理人員訓練支出。 六、推動國際交流合作支出。 七、管理及總務支出。 八、其他有關支出。
第 5 條
本基金所需工作人員,由本會現職人員調兼之。
第 6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7 條
第 8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9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第 10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11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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