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國立故宮博物院參觀收費標準
- 分類:
- 行政>國立故宮博物院>故宮博物目
- 修正日期:
- 2017/11/16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第十二條規定訂之。
第 2 條
本院入場參觀券及至善園入園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北部院區: (一)普通參觀券新臺幣三百五十元。 (二)團體參觀券新臺幣三百二十元(一般團體十人以上,導遊憑證三人以上),並依規定另行租用無線語音導覽系統(子母機語音導覽)。 (三)優惠參觀券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四)六十五歲以上者(假日)參觀券新臺幣七十五元,平日免費。 (五)至善園入園費新臺幣二十元。但憑入場參觀券者,可免費入園。 二、南部院區: (一)參觀券新臺幣一百五十元。十人以上團體,並依規定另行租用無線語音導覽系統(子母機語音導覽)。 (二)六十五歲以上者(假日)參觀券新臺幣七十五元,平日免費。 三、南北聯券,辦理期間由機關首長核可後實施,聯券方式如下: (一)持本院北部院區各類參觀券者,得憑該券另參觀南部院區。 (二)持本院南部院區參觀券之本國籍遊客,得憑該券另參觀北部院區。 (三)外國籍遊客於南部院區售票口購買北部院區之普通參觀券或團體參觀券,得憑該券參觀南部院區及北部院區。
第 3 條
為考量博物館肩負教育推廣責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本院專案核准後,得免費或優惠參觀: 一、本院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事項。 二、年齡未滿十八歲者、學生、六十五歲以上者(平日免費)、身心障礙具身分證明文件者。
第 4 條
為配合展覽教育推廣聯合售票之需要,本院得擬定參觀券折扣促銷計畫,經奉首長核可後實施,但其收費基準以參觀券票價八折以上為限。
第 5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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