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已廢止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組織規程
- 分類:
- 廢止法規>文化部
- 修正日期:
- 2021/10/15
第 1 條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臺灣歷史與民俗文化相關文物、史料之蒐集、整理、保存、研究、展示及推廣教育業務,特設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四級機構,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第 2 條
本館掌理事項如下: 一、臺灣歷史與民俗文化有關之學術研究、史料編輯、圖書、資訊及出版。 二、臺灣歷史與民俗文化相關文物與史料之蒐集、維護、建檔、登錄及管理。 三、臺灣歷史與民俗文化展示之主題設計、展示製作、規劃及維護管理。 四、臺灣歷史與民俗文化相關研究成果與知識之教育推廣、導覽解說及志工培訓。 五、其他有關臺灣歷史及民俗文化事項。
第 3 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 4 條
本館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 5 條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6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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