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已廢止
國家公園管理處組織準則
- 分類:
- 廢止法規>內政部
- 修正日期:
- 2024/05/03
第 1 條
內政部營建署為辦理各國家公園業務,特設各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
第 2 條
管理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公園計畫之擬訂、檢討及變更。 二、國家公園生物多樣性保育、研究及史蹟保護。 三、國家公園環境教育及生態旅遊推動。 四、國家公園土地利用規劃及經營管理。 五、國家公園事業投資、經營、監督及管理。 六、國家公園設施興建、利用及環境維護。 七、其他劃定區內國家公園法所定事項。
第 3 條
管理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 4 條
管理處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 5 條
管理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6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 想要更高效查法律?
看完《國家公園管理處組織準則》了?免費版每日 3 次 AI 白話翻譯、無限收藏條文、修法 Email 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