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Fee Schedules for Hospital Accreditation and Accreditation of Teaching Hospitals
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收費標準
- 分類:
- 行政>衛生福利部>醫事目
- 修正日期:
- 2013/08/02
第 1 條
本標準依醫療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申請醫院評鑑之實地評鑑審查費。 二、申請教學醫院評鑑(含教學醫院新增職類評鑑)之實地評鑑審查費。 三、申請本院與分院(或不相毗鄰院區)合併評鑑審查費。 四、醫學中心任務指標審查費。 醫院申請本院與分院(或不相毗鄰院區)合併評鑑者,除收取前項第三款之費用外,其本院或分院(或不相毗鄰院區)仍應分別依前項第一款收取費用,如另申請教學醫院評鑑(含教學醫院新增職類評鑑)者,其本院或分院(或不相毗鄰院區)尚需分別依前項第二款收取費用。
第 3 條
申請前條各項評鑑之實地評鑑、合併評鑑及醫學中心任務指標審查費,其收費費額如附表。醫院之各項申請,經審查不符評鑑申請資格、未達評鑑合格基準、不符本院與分院(或不相毗鄰院區)合併評鑑資格或醫院因故歇業者,其所繳納之審查費,不予退還。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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