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研發替代役研究發展費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產業訓儲費繳納標準
- 分類:
- 行政>內政部>役政目
- 修正日期:
- 2015/09/30
第 1 條
本標準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六十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用人單位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六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應繳納之研究發展費或產業訓儲費,其繳納計算公式如附件一、二。 依前項計算公式核算應繳納之研究發展費或產業訓儲費金額及其金額調整時之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辦理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 3 條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第二階段服役期間,其始月或末月之服役日數不足一月時,以實際服役日數所占當月日數比例核算應繳納之研究發展費或產業訓儲費。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經轉調或改服一般替代役致於用人單位之服役日數不足一月時,亦同。
第 4 條
研究發展費及產業訓儲費採預繳制,用人單位應於每月五日前向主管機關繳納。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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