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土地或建物參考資訊閱覽費及列印費收費標準
- 分類:
- 行政>內政部>地政目
- 修正日期:
- 2007/07/11
第 1 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向地政事務所或於電信網路申請閱覽或列印土地或建物參考資訊者,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費用: 一、電子處理之土地或建物參考資訊到所閱覽費:每筆(棟)每五分鐘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五分鐘者,以五分鐘計。 二、電子處理之土地或建物參考資訊電傳資訊閱覽費:每筆(棟)新臺幣十元。 三、土地或建物參考資訊列印費: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第 3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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