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已廢止
花蓮創意文化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 分類:
- 廢止法規>文化部
- 修正日期:
- 2012/10/01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使用本園區場地,應依本標準規定繳納使用規費,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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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使用本園區場地,應依本標準規定繳納使用規費,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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