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已廢止
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 分類:
- 廢止法規>衛生福利部
- 修正日期:
- 2015/06/29
第 1 條
本標準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 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為依據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申請健康食品查驗登記之審查費 。
第 3 條
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其審查費收費基準如下 : 一、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者,每件新臺幣十六萬六千元。 二、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者,每件新臺幣五萬四千元。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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