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Fee-charging Standards for Requesting Data from the Insurer of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對外提供資料收費標準
- 分類:
- 行政>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目
- 修正日期:
- 2022/11/17
第 1 條
本標準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四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保險人提供下列格式之個人資料,其收費如下: 一、簡易格式:每人次收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費用格式:每人次收費新臺幣六百元。 三、醫令格式:每人次收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前項收費總額,每人次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上限。
第 3 條
保險人提供前條以外格式之個人資料,其費用之計算,依下列各款定之: 一、作業人員費(含程式設計、機器操作及行政費用):按實際投入人力,每人日新臺幣七千二百元;不足一人日者,以新臺幣三千六百元計收。 二、設備使用費: (一)作業主機:每小時新臺幣一千三百元。 (二)倉儲主機:每小時新臺幣二千一百元。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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