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商品危害風險性認定準則
- 分類:
-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目
- 修正日期:
- 2007/12/17
第 1 條
本準則依商品檢驗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商品危害風險性之認定,得以下列風險因子為考量準據: 一、商品特性。 二、歷來商品檢驗結果。 三、市場監督狀況。 四、國內外商品安全資訊。 五、商品不安全可能造成之損害。 六、其他商品危害風險因素。
第 3 條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為辦理商品危害風險性之認定,得召開審議會議。 標準檢驗局為辦理前項審議,得邀請相關機關、產業或商業公會代表參與審議會議。
第 4 條
應於運出廠場或輸出入前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標準檢驗局得依第二條風險因子,就商品來源地、生產者、報驗義務人及其他相關資訊,認定該商品之個別危害風險程度。
第 5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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