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魚油健康食品規格標準
- 分類:
- 行政>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目
- 修正日期:
- 2007/12/24
第 1 條
本標準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之魚油產品(以下簡稱產品)為以傳統供食用之魚類萃取製成粉狀、膠囊或錠狀之食品。 前項產品除加工必要使用之抗氧化劑或賦型劑外,應屬單一配方。
第 3 條
產品之規格成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所含 ω-3 脂肪酸之純度應為百分之三十至五十。 二、每日攝取量所含之 ω-3 脂肪酸至少應達一.○克,但不得超過二.○克。 前項所稱之 ω-3 脂肪酸應為三酸甘油酯型式,純度以二十碳五烯酸(e-icosapentaenoicacid,EPA)及二十二碳六烯酸(docosahexaenoica-cid,DHA)總和計算。
第 4 條
前條第一項規格成分之檢驗方法,應以國內或國際間公認之方法為之。
第 5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
✨ 想要更高效查法律?
看完《魚油健康食品規格標準》了?免費版每日 3 次 AI 白話翻譯、無限收藏條文、修法 Email 警示